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姬俊伟工程款58100元负担诉讼费63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20年12月3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持有股票(股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