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福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25民初3704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本涛,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山路市区信用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7671760XN。
法定代表人:谢文梅,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丹凤,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福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秋实路东、贺江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3BHK6B。
法定代表人:刘营周,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民、张丽红,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河南福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本涛、被告坤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丹凤、被告福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民、张丽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质保金、进场押金共计17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0日,被告河南省福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位于原阳县《圣唐丽都19#、20#楼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合同约定,总工期60天,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1、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付已完成工程量的40%;2、竣工验收合格,付暂定总价的30%;3、取得竣工备案证,付至结算总价的90%;4、剩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退还5%。二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河南省福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标准将该工程完工,经被告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被告销售,原告并与被告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23日对圣唐丽都19#、20#楼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009000元,但是被告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65万元,现仍欠原告17.9万元应付款未付。综上所述,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有悖于法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福皇公司辩称,一、双方无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质保金、进场押金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经张绍华介绍,刘立根借用答辩人名义承包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圣堂丽都19#、20#楼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答辩人并未参与工程施工建设,对工程施工情况、工程款结算等情况毫不知情。答辩人不认识被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无合同关系;答辩人从未收到过相关工程款,也未收取过质保金、进场押金。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无合同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质保金、进场押金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二、答辩人从未授权委托被答辩人处理案涉工程相关事宜。答辩人未出具《委托书》、授权被答辩人处理案涉工程的建设施工、工程款结算与领取工程款等事宜,也未在工程竣工结算单上盖章,即被答辩人涉嫌伪造答辩人公章,伪造授权施工建设、领取工程款。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请,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侦查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被告坤达公司辩称,一、坤达公司与福皇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签订《圣唐丽都19#、20#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该是福皇公司向答辩人主张工程款,***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二、《圣唐丽都19#、20#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施工合同》项下工程经结算工程款总额为2009000元,其中10%为质保金,质保金数额为200900元。依据《圣唐丽都19#、20#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施工合同》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第5项,第七条工程保修第5项、第6项的约定,案涉工程质保金返还的条件尚未成就,答辩人无需返还质保金,***也无权向坤达公司主张质保金。三、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价为2009000元,截止目前,坤达公司针对案涉工程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为1750000元(详见支付凭证),进场押金2万元坤达公司已退还。综上,根据合同相对性,***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质保金支付的条件尚未成就,进场押金已退还,其诉状中主张的工程款、质保金、进场押金共计179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原件一份;2、结算单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单一份;3、委托书一份;4、验收意见书一份。
被告福皇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坤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一份;2、授权委托书三份;3、竣工结算单两张;4、付款明细一张、付款凭证14张;5、工程验收单一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8月10日,被告坤达公司与被告福皇公司就圣唐丽都19#、20#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圣唐丽都19#、20#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河南省福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7年8月10日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圣唐丽都19#、20#楼外墙保温及外墙涂料工程2、工程地点:河南新乡市原阳县……5、付款方式:工程完工,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付已完工程量的40%;竣工验收合格,付暂定总价的30%;取得竣工备案证,付至结算总价的90%;剩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5%的质保金……合同订立地点:原阳县圣唐丽都工程部甲方: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梅乙方:河南福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根2017年8月10日”,二被告均在上述施工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2019年1月16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经结算,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009000元,被告坤达公司已付工程款1750000元,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为200900元,下欠原告581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称,2018年4月由其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6月15日,被告福皇公司发函告知被告坤达公司案涉施工工程由原告负责,且后期一直由原告与被告坤达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事宜。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对案涉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且经验收,被告坤达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均认可总价款为2009000元,被告坤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750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58100元未支付,故被告坤达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8100元。原告放弃本次诉讼质保金100450元,是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福皇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8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元,原告***负担1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  李春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