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3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前**。
被申请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做出(2021)吉07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为×××内的42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松原宁江惠民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为×××内的42万元的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