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3民初2473号
原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县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公司CG02工区。
原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3400元。
审 判 长 查 多
审 判 员 王 建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