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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82民初50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水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江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江城公司立即给付627,965.6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9日,***与吉林长宁公司(以下简称长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长宁公司将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土石方及附属工程第三标段分包给***施工。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长宁公司为***出具工程量结算单,总工程款1,893,900.00元,长宁公司给***结算部分工程款后,剩余款项未予给付。2020年12月29日,长宁公司和江城公司、***签订声明一份,约定声明人(***)知晓长宁公司将工程款债权、债务让与江城公司承担,并同意在江城公司立即支付人工工资40,000元后,剩余部分由江城公司负责,不再向长宁公司主张。江城公司在声明书上**,并有见证人***为债务转移声明书作了见证。剩余工程人工费627,965.60元,经***多次向江城公司索要,江城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给付。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件的案由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该案件是在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转移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39.83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