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路迪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23504号之一
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路9号1幢1层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00200484W。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
委托代理人:白亮,男,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路迪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2300K。
法定代表人:徐莉丽。
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路迪斯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5月27日向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7.96元,原告已按简易程序预交2293.98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46.99元,由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春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坤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