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号
申请人: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京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00200484W。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黄家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94831。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
申请人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1962.67元。申请人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苏0282民初3624号案件内缴纳的合同履行保证金51962.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39元,由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