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91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991号
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路9号1幢1层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00200484W。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路362号鹏鹤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913202822502694831。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原告逾期交纳诉讼费,经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恒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