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林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24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624号之一
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绿园路**鹏鹤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913202822502694831。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刘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乐翔,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发展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00200484W。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亮,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2月15日向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3.17元,减半收取计91.58元。
审 判 长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马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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