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民立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41岁,住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万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8号院。
法定代表人晁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园
审判员***
代审判员丁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