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3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商会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2号2号楼28楼1号。
法定代表人:白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1幢商会大厦B座8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