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申3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商会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2号2号楼28楼1号。
法定代表人:白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1幢商会大厦B座8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民终6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