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申诚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183号
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楼****。
法定代表人:白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辉,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道北三路与经八路交叉口西北角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申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香榭里?畔山兰溪商务中心**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申家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青,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2元,由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亚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