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9001民初8152号
原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水大道东段***路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健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方晶,系该院院长。
原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513.77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第一次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鉴定费3万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后原告依约完工,但工程款迟迟没有支付完毕,经诉前鉴定工程总造价为2390716.77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工程竣工后,双方对整个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诉至本院。2019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2019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南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作出豫****【2019】建价鉴字第0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工程造价鉴定金额2390716.77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0元。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认可其于2014年7月21日收到被告工程款56万元,2015年8月14日收到被告工程款20万元,2015年12月17日收到被告工程款10万元。另在*小龙、崔银行、**、***四个案件中,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支付了上述四个案件款项总计97203元;在***案件中,法院直接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33000元,但实际上***的33000元应在原告工程款中扣除,以上共计990203元,在工程总价中扣除后,还剩1400513.77元被告应当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原告第一次起诉时间2018年5月23日起开始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513.7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9元,减半收取9404.5元,鉴定费3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