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96民终1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健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方晶,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亮,系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东段赵礼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晓,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环球实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河南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涉案工程系政府招标工程,中标价格为163.54643万元,且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为163.54643万元,采用固定不可调价格,无需再进行工程决算或鉴定。除此之外,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对该部分增加的工程量,双方应当进行决算或通过鉴定确定。但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却将双方已明确议定价格的招标工程又按照国家建筑规范重新核定了工程造价,人为单方否定和推翻了双方议定价格,导致鉴定工程造价远远高于实际工程造价。2、一审判决查明的人民医院已付工程款数额错误,导致人民医院多承担了60万元的付款责任。2015年6月26日,环球实业公司给人民医院出具一份证明,要求人民医院将60万元工程款转给周某,周某也于2016年2月5日在人民医院领取了该款项,该款项应视为人民医院已向环球实业公司支付了60万元工程款,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除了上述60万元工程款外,还应当从环球实业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50万元。2015年6月16日,环球实业公司还给人民医院出具一份证明,要求人民医院将50万元工程款转入济源医药公司账户,2019年7月3日,济源医药公司给人民医院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又将该50万元转让给了周某。环球实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从其转让通知送达人民医院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视为环球实业公司在人民医院处的债权减少了50万元,该50万元的债权人已经变更为周某,故该50万元应在环球实业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综上,人民医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环球实业公司辩称:1、在双方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设计变更,招投标过程中使用的图纸已经全面变更,在环球实业公司第一次起诉的时候,环球实业公司重新委托设计公司对施工情况进行了对图,并经双方质证认可,鉴定意见中认定的价格依据为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年版)系由人民医院提供,并经环球实业公司认可,故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应予采信;2、针对环球实业公司之前出具的所有授权,环球实业公司在2018年5月10日、15日先后两次向人民医院下发了通知函和止付告知书,撤销之前环球实业公司的所有授权,要求把工程款全部汇入环球实业公司账户,环球实业公司对工程款具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无权转让环球实业公司的债权。
环球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民医院立即支付其公司工程款140.051377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8年5月11日第一次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鉴定费3万元由人民医院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人民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人民医院与环球实业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环球实业公司承建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工程竣工后,双方对整个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环球实业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诉至该院。2019年4月4日,环球实业公司向该院申请撤诉。2019年5月10日,环球实业公司向该院申请诉前鉴定。经该院委托,河南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作出豫华宇司鉴【2019】建价鉴字第0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工程造价鉴定金额239.071677万元。环球实业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3万元。环球实业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诉至该院。
庭审中,环球实业公司认可其于2014年7月21日收到人民医院工程款56万元,2015年8月14日收到人民医院工程款20万元,2015年12月17日收到人民医院工程款10万元。另在姚小龙、崔银行、薛锋、赵爱芳四个案件中,法院判决环球实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人民医院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人民医院支付了上述四个案件款项总计9.7203万元;在朱桂霞案件中,法院直接判决由人民医院承担责任3.3万元,但实际上朱桂霞的3.3万元应在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中扣除,以上共计99.0203万元,在工程总价中扣除后,还剩140.051377万元人民医院应当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人民医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故对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环球实业公司现要求人民医院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环球实业公司第一次起诉时间2018年5月2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140.051377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9元,减半收取9404.5元,鉴定费30000元,均由人民医院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供证据:1、2015年6月26日环球实业公司给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环球实业公司将其在人民医院的工程款60万元转给周某,要求人民医院给予办理,实际施工人李某也予以书面同意;2、2016年2月5日周某出具的领款凭据一张,证明其从人民医院领取了60万元;3、2015年6月16日环球实业公司给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环球实业公司将其在人民医院的工程款50万元转让给济源医药公司,要求人民医院给予办理,实际施工人李某也予以书面同意;4、2019年7月3日济源医药公司给人民医院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一份,证明济源医药公司将环球实业公司转让给其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周某,该款目前未支付。5、2016年10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一份,证明2016年10月18日人民医院根据环球实业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证明已将60万元工程款支付到周某个人账户,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履行完毕。
环球实业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两张证明并不是债权转让的性质,系环球实业公司当时同意将其公司的工程款通过周某的账户及济源医药公司的账户进行支付,且在2018年5月10日其公司已经撤回该授权,其公司对于工程款仍然享有当然的所有权;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系周某和人民医院单方出具,另审批意见书明确写明“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应完善手续证据,应符合财务规定”,从该财务记账中可以说明转账手续并不完善,相关领导不同意转账,之后也并未完善相关手续,环球实业公司也未出具收据,根据双方的交易往来,只要人民医院付过的工程款,环球实业公司均要出具收款凭条,该60万元其公司并未向人民医院出具收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并无经办人签字,济源医药公司也无权处分其公司的工程款。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人民医院的证明方向有异议。因为周某本人代表济源医药公司和人民医院存在经济往来,所以不能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有关联性,并且该证据上的支付时间与环球实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时间相差一年多,更能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人民医院申请证人周某和李某出庭作证,进一步证明人民医院提供的两份债权转让证明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周某已经领取60万元工程款和李某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事实,环球实业公司没有经过周某和济源医药公司的同意,其无权撤销已转让的债权权利。
证人周某到庭陈述:环球实业公司和李某向其转让过两笔债权,一笔50万元,一笔60万元。这些款中人民医院支付过一笔60万元的,50万元还没有支付。周某以前在济源医药公司上班,大概是从2008年工作到2017年。环球实业公司向周某转让债权的原因是李某当时向周某借有钱,说工程结束后把钱给周某。李某一开始借了其150万元,后来又借了30万元,分别出具借据,现在借据都在周某手中,钱主要用于工程。这180万元李某只还了60万元,是人民医院转账到周某的银行卡上,2016年之前支付给了周某。李某借用环球实业公司的资质施工,是人民医院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上的签字是周某签的,上面批注属实。
证人李某到庭陈述:人民医院门诊楼的装修改造工程是其施工的,是其借用环球实业公司的资质招标干了该工程,其是这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施工的资金是李某筹集的资金。该工程大概是2014年4月份左右开始施工,2016年完工。施工期间因资金短缺,李某向周某借款一共180万元,都用于工程施工。2015年环球实业公司给人民医院出具过证明,要求将一笔60万元,一笔50万元的工程款转给周某和济源医药公司。关于同意转款给周某和医药公司的签字,经核对,是李某本人所写。将这两笔款转给周某和医药公司,是为了归还李某之前向周某的借款。其同意将这110万元(已支付60万元)由人民医院支付给周某,支付过的60万元是人民医院直接扣除给周某了,剩余的50万元其同意由人民医院支付给周某。李某在人民医院干过三个工程,其同意转给周某的这笔债权是从人民医院门诊楼装修这个工程的工程款中转的。一审卷宗第25页的合同中,环球实业公司一方签字不是李某签字,因为特殊原因,李某不方便签字,是姚秋平签字,姚秋平是李某工地现场负责人,但工程上的手续都是李某签字,包括付款、工程签证都是李某签字。人民医院还欠李某大概八九十万元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的正常程序是公对公,人民医院应当把工程款先转到环球实业公司的账户,环球实业公司再支付给李某。李某不同意环球实业公司主张这笔债权,因李某最近半年没有在家,并不知道环球实业公司来起诉人民医院要工程款,是后来听一个朋友说的。环球实业公司当庭出示的2015年8月14日的承诺书上的签字是李某写的,项目经理的意思就是老板,是工地的主要负责人,该工程就是李某个人的。
人民医院对周某和李某的当庭证言的质证意见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证人周某能证明其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已经取得本案工程款60万元,剩余50万元环球实业公司以及医药公司均出具了债权转让的文书,周某是该笔债权的权利人。证人李某能证明本案工程是其借用环球实业公司资质和名义施工,李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权利人,有关债权转让和工程款领取的相关权利均属于李某。
环球实业公司对周某和李某的当庭证言的质证意见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对李某称其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有异议,李某和周某对借款时间及金额陈述均不一致,周某称至今手中仍持有李某出具的180万元借据,可以说明周某与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清偿完毕,李某称其在借用资质时人民医院并不知情,也可以反证和人民医院做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是环球实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环球实业公司有权向人民医院主张权利,享有工程款的所有权。根据李某2015年8月14日出具的承诺完全可以说明环球实业公司是实际承建人。关于李某的身份,李某在济源市人民法院属于失信人员,案件数量高达十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其公司认为李某的证言无可信度。
二审中,本院根据人民医院的申请向济源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翟素梅进行了调查,翟素梅陈述的主要内容是:其2009年至2018年任济源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民医院在二审中提供的2015年6月16日和2015年6月26日的两份证明上的公章和私章系济源医药公司的公章和翟素梅的私章。当时济源医药公司急用钱,需向员工融资,周某是其公司的销售科长,周某称外面欠他有钱,可以把外面欠他的钱直接转到济源医药公司的账上,作为周某的融资款,该两份证明是周某拿到公司盖的章,盖过章后人民医院才能向济源医药公司账户转款。翟素梅清楚该两份证明上载明的款项,50万元没有转到公司的账上,60万元是否转到济源医药公司的账上其记不清了。关于2019年7月3日的债权转让通知,翟素梅知道有这回事,但该通知书不是其出的。翟素梅2018年就不在济源医药公司干了,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债权债务还是由其负责的,其和现任领导郭红州、周某一起说过这个事情,因为该50万元是周某承诺向公司的融资款,所以周某找到公司让公司给他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上的公章是济源医药公司的公章。
人民医院的质证意见为: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翟素梅的陈述也无异议,能够证明2015年的两份债权转让证明及2019年的债权转让通告书上加盖的济源医药公司的印章和翟素梅的私章是真实的,能够证明债权转让已经成立,且不可撤销。
环球实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翟素梅的陈述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侵犯国家利益及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调取证据,本案中不符合其中情形,且翟素梅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翟素梅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另外,2018年7月济源医药公司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追究法律责任,翟素梅和周某分别被判处刑罚,所以济源医药公司、周某和人民医院存在利害关系,翟素梅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翟素梅在笔录中也未称2015年的两份证明系债权转让性质。从该笔录中也可以看出环球实业公司和济源医药公司之间并没有经济纠纷,所以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医药公司转让债权不符合客观事实,仅仅是环球实业公司借用济源医药公司的账户,人民医院应当向环球实业公司全额支付工程款。
二审庭审中,环球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2018年5月10日通知函及相应的EMS国内标准快递单、快递信息查询单各一份,2018年5月15日止付告知书一份,证明其公司在2018年5月10日、15日向人民医院出具撤回授权、止付告知的通知,且已经送达人民医院。
人民医院的质证意见为:通知函和止付告知书均收到,在这
两个文件作出之后,人民医院并未向任何一方付款,之前已经按照环球实业公司的要求将60万元支付给了周某,剩余50万元是债权转让,不应当再支付给环球实业公司,而应当支付给债权人指定的债权受让人。
本院认证如下:对于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因环球实业公司对证据1和证据3、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2,环球实业公司虽然有异议,但该证据能够与周某及李某关于人民医院支付60万元已经支付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周某从人民医院领取了60万元的事实;对于人民医院提供的证据4,因系案外人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没有经办人签字,虽然济源医药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翟素梅称其知道该证据系医药公司出具,但因其已经于2018年离开济源医药公司,济源医药公司的现任负责人并未出庭作证,故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对于周某和李某的当庭证言,该二人所陈述的关于周某已经从人民医院领取60万元的事实与人民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周某从人民医院领取了60万元的事实,本院对该二人关于该部分事实的陈述予认定。对于关于2015年的两份证明是否系债权转让,根据周某和李某在陈述认可其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该二人均与本案所涉款项有利害关系,其二人关于2015年的两份证明载明的内容是否属于债权转让的陈述本院不予认定。
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翟素梅关于人民医院提供的2015年的两份证明的真实性及内容与周某及李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该两证明上载明的事实是存在的。故本院对于该部分陈述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环球实业公司向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因业务关系,现将济源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伍拾万元整转入济源医药公司账户,请人民医院给予办理”,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医药公司分别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并加盖了济源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翟素梅的私章。李某于当日在该证明上批注“本人同意将此款转入济源医药公司账户”,并在该证明上签字摁手印。周某也在该证明上批注:“由此证明的转款业务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济源医药公司和周某承担”,并在该证明上签字摁手印。
2015年6月26日,环球实业公司向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因业务关系,现将济源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陆拾万元整转给周某(身份证号:)个人名下,请人民医院给予办理。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医药公司分别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并加盖了济源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翟素梅的私章。李某于当日在该证明上批注“本人同意将此款转入周某个人名下”,并在该证明上签字摁手印。周某也在该证明上批注:“由此证明转款业务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济源医药公司和周某承担”,并在该证明上签字摁手印。
2016年10月18日,人民医院向周某支付了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工程款60万元,周某出庭作证,明确认可其收到了该60万元。
2018年5月10日,环球实业公司向人民医院出具通知函一份,载明:“济源市人民医院:关于我公司在你单位承包施工一事,现我公司发现有部分工程款没有经过我公司账户,导致因工程款拖欠问题而引发众多农民工起诉我公司,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我公司郑重通知贵单位,以后的工程必须汇入我公司对公账户,不允许付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同意我公司声明,撤销对以前所有对个人或单位的授权,其他人均没有权利代表我公司收取工程款项。否则,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贵单位承担。2018年5月15日,环球实业公司向人民医院出具止付告知书一份,载明:“济源市人民医院:关于济源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单位承包施工一事,我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已经向贵单位下发通知函,通知贵单位,撤销之前我单位对任何个人或者单位的授权,不允许贵单位向任何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工程款,另我公司查明贵单位并未向周某、济源医药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再次特别提醒贵单位,撤销我单位于2015年6月16日、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两份证明,包括之前我公司出具的任何证明、授权等手续,贵单位不得再向济源医药公司、周某等任何第三人或单位付工程款,否则付款无效,我公司不予认可,因贵单位违规付款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贵单位承担。特此告知。此致告知人:济源环球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15日”。庭审中,人民医院明确认可收到了上述通知函和止付告知书。
另外,本院二审庭审过程中,李某出庭作证,称其系借用环球实业公司的施工资质,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河南南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是环球实业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和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两份证明上载明的内容是否系债权转让性质,该两份证明上载明的款项是否应当从人民医院应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首先,关于河南华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因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诉前经法院委托鉴定,且经过双方同意。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出来后,人民医院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鉴定机构对此进行了回复,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对此予以了说明。正式文本出来之后,人民医院未再提出异议。故人民医院上诉称鉴定意见书错误,不予认可,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2015年6月16日和2015年6月26日环球实业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上载明的内容是否系债权转让性质的问题,本院认为,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将债权转移至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直接向第三方履行给付义务,债权转让产生债权转移的后果直接约束原合同债权人及第三方,因此,债权转让必须明确表示。本案中,从该两份证明的内容来看,环球实业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将其对人民医院的债权转让给济源医药公司和周某,故该两份证明的内容不应认定为债权转让。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人民医院已经向周某支付其中的一笔款项60万元,另外50万元未支付。环球实业公司向人民医院发出通知函和止付告知书的时间是2018年5月份,故该60万元应当从人民医院应付的工程中予以扣除,扣除后,人民医院应当向环球实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051377万元。综上所述,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
二、济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80.051377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9元,减半收取9404.5元,鉴定费30000元,由济源市人民医院负担22516.9元,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8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9元,由济源市人民医院负担10749元,由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秋坪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