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6民终10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斌,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宣化东街69号。
负责人:李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玲,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凤,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济源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7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实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环球实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人在诉前保全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的保全为诉前保全,在***与环球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自称其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装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那么***应当对于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因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对外所欠款项都是十分清楚的。另外,因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对外所欠款项大部分经过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对于这些判决书的内容***也是明知。在明知因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对外所欠款项数额的情况下,***仍然诉前保全环球实业公司款项800513.77元,主观上存在绝对过错,应当对其保全过错承担责任。
人保济源分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环球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保济源分公司支付环球实业公司自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8月8日基数为153038.52元的资金占用期间损失5892元,诉讼费由***和人保济源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5日,济源市人民医院与环球实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环球实业公司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判决济源市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140.051377万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济源市人民医院提出上诉。2020年1月17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济源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时十日支付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80.051377万元及利息。另查:(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3月13日,一审法院给济源市人民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2020年3月30日和2020年4月15日,济源市人民医院分别向一审法院支付执行款(包括利息、执行费等)825520.67元和66987元。(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市人民医院将判决款项交至一审法院执行账户。但2020年9月8日,***在人保济源分公司办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并于9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环球实业公司对济源市人民医院的到期债权51万元予以保全。一审法院当日作出(2020)豫9001财保152号民事裁定,冻结环球实业公司在市人民医院的到期债权51万元,对济源市人民医院向环球实业公司缴纳执行款中的51万元予以冻结。另***与环球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9001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环球实业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经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96民终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56961.48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因当事人受限于自身法律知识、举证能力及对事实的认知等,其对自身权利的衡量往往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差异,如果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充分条件,势必会妨碍善意当事人通过诉讼保全行使自身正当权利,不利于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发挥,故不能仅以当事人保全的数额与裁判结果存在差异,认定保全申请人具有过错。只有在申请人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形,或对错误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申请保全人存在主观过错。在***与环球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环球实业公司在诉讼中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两次开庭均未到庭,不利于查明双方工程款数额,其不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造成***保全数额与生效判决数额有差异的一个因素。环球实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滥用权力、对错误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侵害环球实业公司合法财产权利主观过错的情形。故,环球实业公司要求***、人保济源分公司承担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环球实业公司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环球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环球实业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诉环球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工程款数额为800513.77元,其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申请保全的数额为800513.77元,实际查扣数额为51万元,该案经审理最终判决环球实业公司支付***356961.48元及利息。现环球实业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多查封的153038.52元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赔偿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审查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起诉环球实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其理由是系环球实业公司与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环球实业公司一审未到庭,二审到庭后称***并非实际施工人。故从双方的陈述来看,双方对于***和环球实业公司之间的基础关系存在争议,可以认定双方在诉前并没有经过正常的对账,由于工程款涉及到垫付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材料商款项支付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且环球实业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在诉讼前对于所有应扣除的项目均明知并无异议,故一审判决数额与一审法院实际查封的数额之间并非显著过大。综合上述情况,不足以证明***在诉前保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环球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段雪芳
审判员  林慧慧
审判员  谢高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