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6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东段赵礼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静,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健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武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对环球实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要求环球实业公司支付其相关款项于法无据。***并没有实际进行施工,不属于法律意义的实际施工人,且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商、工人工资、出租方的款项均由环球实业公司进行支付。二、本案不存在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因为这个工程本身就是由众多承包方构成,且存在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本案中的款项均属于农民工工资,***作为没有资质的个人,不应当领取农民工工资。三、***只应得到劳务报酬,不应当将所有款项支取,在施工过程中还有其他材料商、农民工工资需要用本案中的款项支付,如果将款项都支付给了***,那么材料商、农民工工资将没有保障。四、涉案工程除环球实业公司已经支出的款项,下面还有很多工人工资未付,本案中的款项根本不够支付。
***辩称,一、2014年5月环球实业公司与济源市人民医院签订了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施工协议,之后环球实业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实际施工,***接受转包后随即组织资金、人员、设备进驻现场施工,***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该事实在本案及关联案件的审理中已经查证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主张权利。二、***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是工程款,并不是农民工工资,本案不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济源市人民医院辩称,济源市人民医院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将本案所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交由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济源市人民医院不再承担付款责任。环球实业公司的上诉事实及理由与济源市人民医院没有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环球实业公司支付其工程款800513.7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3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济源市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环球实业公司负担。一审庭审中,***表示:基于济源市人民医院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不再要求济源市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25日,济源市人民医院与环球实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环球实业公司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工程竣工后,双方就整个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环球实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作出(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判决济源市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1400513.77元及利息。一审宣判后,济源市人民医院提出上诉。
2020年1月17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济源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800513.77元及利息。其中(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查明:2015年6月16日,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因业务关系,现将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伍拾万元整转入济源市医药公司账户,请人民医院给予办理”,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市医药公司分别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并加盖了济源市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翟素梅的私章。***于当日在该证明上批注“本人同意将此款转入济源市医药公司账户”,并在该证明上签字捺印。2015年6月26日,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因业务关系,现将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陆拾万元整转给周小卫个人名下,请人民医院给予办理”,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市医药公司分别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并加盖了济源市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翟素梅的私章,***于当日在该证明上批注“本人同意将此款转入周小卫个人名下”,并在该证明上签字捺印。另在二审期间,***出庭作证,称其系借用环球实业公司的施工资质,其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
本案一审庭审中,济源市人民医院称:***和环球实业公司之间什么关系不清楚,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现场管理人和施工人,在办理相关付款手续时也是***去办理的。并称在2015年5月16日环球实业公司给其医院出具证明时,因***系该工程现场施工的具体负责人,故其医院要求应由***在该证明上批注同意。环球实业公司将工程款500000元转入济源市医药公司账户时,***也进行了批注。
另查:(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3月13日,济源市人民法院给济源市人民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2020年3月30日和2020年4月15日,济源市人民医院分别向法院支付执行款(包括利息、执行费等)825520.67元和66987元。
再查,2017年2月10日,曹小海等5名劳动者到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环球实业公司在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装修工程中拖欠其在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份工资共计32000元。2017年3月14日,冯新胜等9名劳动者到该局投诉,称环球实业公司在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装修工程中拖欠其在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份工资共计104250元。
经该局查明,环球实业公司在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装修工程中,拖欠曹小海、冯新胜等1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1430元。2017年9月11日,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人社监理字(2017)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限环球实业公司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曹小海、冯新胜等1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1430元;限环球实业公司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曹小海、冯新胜等1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70715元。
诉讼中,***称在施工结束后到现在,因为工资问题工人向劳动局投诉,在协调期间环球实业公司大概垫付有120000多元工人工资,具体数额同意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人社监理字(2017)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141430元。但称决定书中的加付工资70715元没有垫付。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是不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问题。首先,济源市人民医院虽称不清楚***和环球实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但其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现场管理人和施工人,在办理相关付款手续时也是***去办理的。其次,在环球实业公司给济源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涉案工程款转给他人的证明上,均有***签字捺印。对此,济源市人民医院在庭审中也给予说明,称这是济源市人民医院的要求,原因是***是该工程现场施工的具体负责人。其三,***在环球实业公司和济源市人民医院诉讼案件二审期间到庭作证时曾表示其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综上,可以认定***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就涉案工程款主张权利。在济源市人民医院已按照生效判决向环球实业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800513.77元后,***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环球实业公司支付该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应扣除***认可的环球实业公司已经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141430元。扣除后,环球实业公司应实际支付***659083.77元。因环球实业公司未到庭,无法核实环球实业公司给***垫付款项的具体数额,因此,除***认可的环球实业公司已经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141430元外,如有其它垫付款项,环球实业公司可另案主张。诉讼中,***不再要求济源市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另(2019)豫96民终1873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济源市人民医院环球向实业公司支付相应利息,且济源市人民医院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也就利息部分予以执行,因此,***在本案中的利息请求,也予以支持,但应以659083.77元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环球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59083.7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6元,***负担2238元,环球实业公司负担10468元。保全费4523元,由***负担797元,环球实业公司负担372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环球实业公司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2015年8月14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为环球实业公司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的项目经理。第二组证据:***失信人员信息查询单八份,证明***目前在济源市人民法院的未履行的执行案件标的额为2281913.14元。第三组证据:1.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执1561号执行通知书一份、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证明环球实业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共执行环球实业公司款项215227元;2.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执3632号执行通知书一份、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份,证明环球实业公司与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共执行环球实业公司款项为47225.29元;3.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及2020年3月12日史会敏出具的证明条各一份,证明经法院调解环球实业公司向史会敏支付10000元;4.2018年8月20日开物(洛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涉案工程支出制图费用38000元;5.2013年5月10日、2016年5月10日房屋租赁协议一份、2019年5月10日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及收据四张,证明环球实业公司从2014年开始至今为经营支出的租金费用为14000元;6.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份环球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工资表及张文彦、武鹏飞、张胜启的安全员证各一份,证明环球实业公司为涉案工程支出工资情况,该情况仅仅是工资的一部分;7.发票三张,证明济源市环球实业公司为与济源市人民医院进行诉讼共计支出律师费30000元;8.2016年5月11日王小丰为冯红强出具的金额为14500元的欠条一张,已归还10000元,还欠4500元;9.2016年7月12日王小丰为李红林出具的金额为23100元的欠条一张;10.2016年6月21日王小丰为孙君平出具的金额为32500元的门诊楼改造保洁工程量清单一份;11.2016年6月18日王小丰为石会君出具的金额为35000元的17号清单一份;12.2016年6月19日王小丰为赵卫战出具的金额为27000元的18号清单一份;13.2016年6月18日王小丰为卫年上出具的金额为10000元的卫年上门诊楼改造工程量清单(结算单)一份;证据1-10共同证明环球实业公司在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工程中的支出情况及欠付款项情况。另外,该工程还有其他欠款,债权凭证均由债权人持有,在此没有列明。
***对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认为***当初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没有资金了,其找到济源市人民医院分管该工程的张智明院长协商能否先支付200000元工程款让其把工程干完,张院长担心其把工程款挪用到其他地方,就和其商量说先支付200000元工程款可以,但***必须以环球实业公司的名义写个承诺书,并且预支的工程款放到医院工程部袁同超处保管,随用随取,所取款项必须用到济源市人民医院的工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写了一份承诺书后,拿到环球实业公司盖章,盖完章以后将承诺书原件交给济源市人民医院的袁同超。由于***借用环球实业公司的资质,所以其向环球实业公司提交了承诺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按手印。***以环球实业公司的名义进行现场施工并与济源市人民医院进行工程结算,该证据不能否认***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对第二组证据,认为***确实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但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将案涉工程中的小土建改造工程承包给薛锋,薛锋确实施工了该工程,薛锋施工工程量先由王小丰确认签字后再由***签字,***签完字后才能到财务上领款;对证据3,史会敏确实与***联系向案涉工地供应了地板砖,史会敏一直向***要款,但史会敏要价太高,双方一直协商不成,***没有付款,其不清楚调解书中载明的款项是否与案涉工程有关;对证据4,工程干完后必须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竣工图,***多次和开物(洛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联系,让该公司给其出具竣工图。由于其无力支付竣工图款项,就与环球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斌商量后先由赵斌代其垫付该款,随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垫付款项;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清楚,即便房屋租赁协议和收据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环球实业公司在公司经营期间的经营支出,该支出与本案工程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张文彦、武鹏飞、张胜启等人从未到过案涉工地,***并不认识该四人;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清楚,该证据系环球实业公司支付工资的一些凭证,是环球实业公司经营所需的一些开支,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款项是钢管架搭设拆除费用,从欠条上看王小丰已经签字确认了,但还未经***签字,该款是否真实***不清楚;对证据9,从欠条上看王小丰签字了,但款项是否真实***不清楚;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清单是姚秋平签的字;对证据11,***不认识石会君,不认可该费用;对证据12,清单上显示是王小丰签的字,但是款项是否真实***不清楚;对证据13,王小丰给***说过该笔费用,该笔费用***予以认可。
济源市人民医院对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关于***与环球实业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济源市人民医院不清楚,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工地负责人是***,并且办理支付款手续也是***办理。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对第三组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与环球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关联,环球实业公司上诉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系环球实业公司施工,***仅是环球实业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不具有实际施工人的权利,那么关于环球实业公司在本次工程中支付何种款项以及支付多少款项就不是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需要审查的范围,另外对该组证据的具体证据分别进行质证:对证据1、2中执行通知书无异议,对业务付款回单是否系支付法院执行款有异议,环球实业公司应该继续举证,需要说明的是在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案件中,环球实业公司认可济源市人民医院代替其公司向薛锋支付了部分款项,具体款项数额不清楚;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与本案工程有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该票据并非正式发票,环球实业公司也没有提交其向开物(洛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38000元的转账凭证,无法证明是环球实业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对证据5,认为房屋租赁协议和收据与本案无关,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是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并不能证明该租赁房屋与***的施工行为之间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并且租赁协议第一条显示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将环球实业公司办公场所四楼五间办公室租给乙方有偿使用,乙方处有的记载是赵斌,有的记载是环球实业公司,这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即该房屋本身就是环球实业公司所有;对证据6中安全员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工资表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根据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显示,本案所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4年6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8月1日,工期为2个月,而环球实业公司所提交的安全员证的发证日期最早也是2016年7月4日,此时本案工程早已竣工,这说明三个安全员与本案施工无关,三人是否发工资也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中2018年5月10日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两张发票的复印件不予认可,另外,根据律师办理案件相关规定,单个案件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开具发票,环球实业公司应当提供与本案三张发票相配套的委托代理合同以证明委托的真实性,同时根据发票税务管理系统所列明的开票项目,如果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是单个委托案件,服务名称应为案件代理费,律师服务费一般是用于常年法律顾问费用,所以该三张发票并非环球实业公司所称的针对本案工程所涉三个案件的单独支出,应该是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与环球实业公司之间常年法律顾问费用的结算凭证;证据8至13均系复印件,不予质证。
本院认证如下: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案不予涉及。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第三组证据,***对证据1、2均无异议,济源市人民医院也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2显示济源市人民法院就环球实业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及环球实业公司与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分别执行环球实业公司215227元、47225.29元,结合各方诉讼中的陈述,可以证明环球实业公司因案涉工程支付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人社监理字(2017)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加付工资等款项共计215227元,并对薛锋施工工程付款47225.29元;证据3,***认可史会敏就本案工程向案涉工地供应地板砖,且双方之间就地板砖款项未结清,结合该证据中所载内容,可以证明环球实业公司向史会敏支付地板砖款10000元;证据4系开物(洛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图费用收据,***对该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环球实业公司向开物(洛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38000元案涉工程竣工图费用;证据5,***与济源市人民医院均不予认可,环球实业公司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收据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6,***与济源市人民医院均不予认可,其中张文彦、武鹏飞、张胜启的安全证载明的发证时间均晚于本院(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生效判决认定的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不足以证明环球实业公司向张文彦等人所发放工资与本案工程的关联性,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可;证据7,***与济源市人民医院均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由于环球实业公司未提供其公司与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该三张发票所载律师服务费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0、13,***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二证据中载明的费用予以认定;证据8、9、11、12,经本院庭后询问,***认可该四份证据中载明的款项均系因案涉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其仅是对该部分款项的审核提出异议,由于***与环球实业公司对该部分未付款项存在争议,故该四份证据中所涉款项环球实业公司在本案中暂不支付***,待相关债权人实际主张权利时另行解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济源市人民医院与环球实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环球实业公司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合同价款为1635464.3元。工程竣工后,环球实业公司与济源市人民医院就整个工程的工程量未达成一致意见,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源市人民医院支付其公司工程款1400513.77元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环球实业公司要求济源市人民医院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判决济源市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1400513.77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济源市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9)豫9001民初8152号民事判决;二、济源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环球实业公司工程款800513.7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查明:2015年6月16日,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因业务关系,现将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伍拾万元整转入济源市医药公司账户,请人民医院给予办理”,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市医药公司分别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并加盖了济源市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翟素梅的私章。***于当日在该证明上批注“本人同意将此款转入济源市医药公司账户”,并在该证明上签字捺印。2015年6月26日,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因业务关系,现将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陆拾万元整转给周小卫个人名下,请人民医院给予办理”,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市医药公司分别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并加盖了济源市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翟素梅的私章,***于当日在该证明上批注“本人同意将此款转入周小卫个人名下”,并在该证明上签字捺印。2016年10月18日,济源市人民医院向周小卫支付了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工程款600000元,周小卫出庭作证认可其收到了该600000元。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15日,环球实业公司分两次向济源市人民医院出具通知函、止付告知书,告知济源市人民医院撤销其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2015年6月26日出具的两份证明,要求以后的工程款必须汇入公司对公账户,济源市人民医院不得再向济源市医药公司、周小卫等任何第三人或单位付工程款。另在该案二审期间,***出庭作证,称其系借用环球实业公司的施工资质,其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
另查明:1.本院(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3月13日,济源市人民法院给济源市人民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2020年3月30日和2020年4月15日,济源市人民医院分别向法院支付执行款(包括利息、执行费等)825520.67元和66987元。2.2017年2月10日,曹小海等5名劳动者到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环球实业公司在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装修工程中拖欠其在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份工资共计32000元。2017年3月14日,冯新胜等9名劳动者到该局投诉,称环球实业公司在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装修工程中拖欠其在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份工资共计104250元。经该局查明,环球实业公司在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装修工程中,拖欠曹小海、冯新胜等1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1430元。2017年9月11日,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济人社监理字(2017)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限环球实业公司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曹小海、冯新胜等1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41430元;限环球实业公司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加付曹小海、冯新胜等1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7071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向环球实业公司下达(2018)豫9001执156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环球实业公司向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8年7月9日执行环球实业公司款项215227元。3.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环球实业公司与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环球实业公司下达(2017)豫9001执3632号执行通知书,并于2018年7月17日执行环球实业公司款项47225.29元。4.史会敏诉环球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豫9001民初3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史会敏地板砖款136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12日当庭支付原告史会敏10000元,余款原告放弃。”同日,史会敏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赵斌现金壹万元整付人民医院款地板砖全部结清。”5.2018年8月20日,环球实业公司向开物(洛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竣工图费用38000元。6.2016年6月21日,王小丰给孙君平出具“门诊楼改造保洁工程量清单”,该清单载明保洁工程款共计37000元,在2016年2月7日付款4500元,余32500元未付。姚秋平在该清单上批注“情况属实”并签名按印。7.2016年6月18日,王小丰给卫年上出具“卫年上门诊楼改造工程量清单(结算单)”,该清单载明经协商按16000元结算工程款,截至2016年2月7日支付5000元,余11000元未付。8.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2016年5月11日王小丰为冯红强出具的欠条、2016年7月12日王小丰为李红林出具的欠条、2016年6月18日王小丰为石会君出具的17号清单及2016年6月19日王小丰为赵卫战出具的18号清单中载明的未付材料费、劳务费等费用合计89600元,该部分费用***与环球实业公司存在争议。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施工费用报销单及后附领款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施工中相关材料费、劳务费等费用系由***实际支出,并且,从***在一审中提供的环球实业公司给济源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将部分涉案工程款转付给他人的证明来看,证明上除环球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斌签章及公司盖章外,还有***在空白处另行批注及捺印,济源市人民医院在诉讼中也陈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现场管理人和施工人,涉案工程相关付款手续等均由***办理;环球实业公司虽不认可***系实际施工人,但环球实业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公司存在购买施工材料、组织工人施工、租赁机具、发放劳务费等实际施工行为,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工程施工情况、工程款支付等相关证据,认定***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现已查明济源市人民医院在另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中已按判决向环球实业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800513.77元,故***有权就工程款向环球实业公司主张权利。
环球实业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环球实业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与案涉工程相关的部分款项支付或未付款项的债权凭证。经二审审查,以下费用可以认定为环球实业公司代***垫付的款项:1.环球实业公司在执行中垫付济人社监理字(2017)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141430元工人工资及加付工资70715元,共计215227元工人工资;2.环球实业公司在其公司与薛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垫付47225.29元执行款;3.环球实业公司在其公司与史会敏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中,向史会敏垫付地板砖款10000元;4.环球实业公司向开物(洛阳)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垫付竣工图费用38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10452.29元,应从工程款800513.77元中予以扣除。就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未付款项的债权凭证,***认可其中孙君平保洁工程款32500元及卫年上门诊楼改造工程款11000元尚未支付,该43500元亦应从工程款800513.77元中予以扣除。此外,双方对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2016年5月11日王小丰为冯红强出具的欠条、2016年7月12日王小丰为李红林出具的欠条、2016年6月18日王小丰为石会君出具的17号清单及2016年6月19日王小丰为赵卫战出具的18号清单中载明的共计89600元的未付费用存在争议,经本院庭后询问,***认可该部分争议款项均系因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其仅是对款项的审核提出异议,为便于后续问题的处理,环球实业公司在本案中宜暂不支付***该部分费用,即该89600元在本案中先暂时扣除,待相关债权人实际主张权利时再另行解决。扣除上述费用后,环球实业公司还应支付***356961.48元。如环球实业公司因该工程实际支付其他款项,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环球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56961.48元及利息(以356961.48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6元,由***负担7040元,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666元。保全费4523元,由***负担2506元,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1元,由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44元,***负担57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 慧
审判员 张莎莎
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