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方晶,系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人民医院给付5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环球实业公司和李中生因建设施工合同对人民医院享有到期债权,因环球实业公司和李中生欠原告款项,经三方协商于2015年6月16日达成协议,环球实业公司和李中生将自己对人民医院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500000元,并将此协议送达给了被告。后经讨要,被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96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债权转让必须明确。本案中,从该两份证明的内容来看,环球实业公司并未明确表示将其对人民医院的债权转让给济源市医药公司和***,故该两份证明的内容不应认定为债权转让”。根据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债权转让不成立,***不享有诉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席顺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