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9001民初2917号
原告:***,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付集镇****组,现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水大道东段***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大道与龙泉路交叉口向西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方晶,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球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3000元并支付利息28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年利率5.%从2016年6月18日计算至2018年4月9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济源市人民医院将门诊楼改造工程发包给环球实业公司,该公司在济源市人民医院设立项目部,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2016年6月18日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
被告环球实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环球实业公司把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不属实,双方不存在外包关系,也不欠原告工程款,应驳回原告对环球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借用其公司资质承建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辩称:原告和其并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所述内容是否属实其并不清楚;该案涉及工程总工程款为1635464.3元,其已向被告环球实业公司支付1460000元,剩余175464.3元(包含质保金81773.2元)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向姚小龙、崔银行、**、***共计支付93691元,目前剩余81773.3元,如原告所述属实,其应付款额不应超过81773.3元。
第三人***未述称,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环球实业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有异议,认为在清单中签字的***不具备对外出具书面结算凭证的权利。经审查,在环球实业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与***、*银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环球实业公司自称该工程当时是由***(又名***)在工地负责、所有决算资料都在***手中,且关于上述案件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亦确认王宣庄系工地实际负责人,因此***具备在结算清单中签字的身份资格,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环球实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及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均不予质证,因第三人***未到庭,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涉及。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25日,被告环球实业公司与济源市人民医院就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环球实业公司为济源市人民医院该工程施工。施工期间,环球实业公司工地实际负责人系***。原告***通过***向被告环球实业公司租赁外架,2016年6月8日经结算,***给原告朱桂霞出具结算单,载明:总价款合计439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余款33000元,原告***、***均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另查: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合同价款为1635464.3元,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称已向被告环球实业公司支付1460000元,余款经判决向姚小龙、崔银行、**、***支付93691元,目前剩余81773.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环球实业公司租赁原告***外架欠款33000元,施工结束后给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应当按结算单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被告环球实业公司虽不认可***签字的结算清单,但王宣庄系工地的实际负责人,故***签字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对被告环球实业公司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已经结算,但并未约定支付时间,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实际施工人才能起诉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系租赁费,并非实际施工人。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建筑外架亦构成工程施工的一部分,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由于原告主张的33000元不超出剩余未付工程款81773.3元,因此该款应由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支付,被告环球实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33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桂霞要求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计347.5元,由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