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2915号
原告:***,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水大道东段***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北海大道与龙泉路交叉口向西4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方晶,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为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