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民初984号
原告: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宝品里。
法定代表人:雒金,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昌金桥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藏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吕 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