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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86-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化。 被执行人金***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品里。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受理执行的(2015)**字第87号、88号案(即***、***分别申请执行金***路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15年1月30日从被执行人金***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依法扣划该公司银行存款292269元,支付本案运输费28002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324元,余款支付其他两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