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逸环保(苏州)有限公司

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5462860D,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宇龙路165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QCU8XC,住所地昆山市玉镇北门路3888号昆山国际模具城模具材料区15号楼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8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昆山法院执行,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808号裁决书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