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财保264号
申请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宇龙路****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昆山国际模具城模具材料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嘉兴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元1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