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逸环保(苏州)有限公司

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财保264号 申请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宇龙路****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昆山国际模具城模具材料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嘉兴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昆山市伟逸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通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元1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