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格(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等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1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群,男,1997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喆文,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RALFJUNK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娟,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群与上诉人***(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0)沪0120民初1943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喆文、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人民币56,659.48元(以下币种同)、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3,941.81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基于陈群提供的SAP工时记录数据认定其加班时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SAP工时记录数据是由陈群填报后,经***公司部门处理专员审核,统一汇总审核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上报至德国总公司审核、查阅形成的工时数据,相较于简单的打卡时间数据而言,更能准确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基于SAP数据的特殊性,应当将每一次记录的数据理解为现场员工完成每一项工作所花费的时间。2.一审法院认定陈群工资组成中的“差旅补贴”包含部分加班工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陈群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差旅补贴”虽然能体现陈群的加班情况,但其仅包含***公司在陈群加班时所付的餐费津贴,并不包含加班工资。
***公司辩称,SAP工时记录数据并非用于统计加班时数,而主要用于统计产品修理、零部件开发等人工时间,且该系统中的所有数据均为工程师自行填报。事实上,公司严格实施加班审批制度,陈群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存在申请加班的情形,也就缺乏要求加班费的合理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群的上诉请求。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1.***公司无需支付陈群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5,000元;2.***公司在陈群离职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0,620.48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中出庭的两位证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两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一审法院基于证人证言认定存在陈群不经审批而直接由上级安排平时加班及周末加班的情形,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公司严格实施加班审批制度,且陈群知晓并曾实际按照该制度申请过加班。***公司对此已完成举证。2.陈群主张加班费数额的计算依据不合常理,且数据本身并非用于加班时数统计,一审法院在明确对此不认可的情况下仍基于证人证言酌定***公司支付陈群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5,000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未判决陈群需在离职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取得经济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
陈群辩称,1.关于加班工资,双方均只提供了涉及法定节假日申请加班的书面证据,而没有平日及周末申请加班的书面证据。事实上,平日及周末的加班都是由分管领导现场口头通知或微信通知的,这些情形下的加班时长均计入SAP系统中。SAP系统数据记录了陈群完成公司所安排的每一项工作的时间,该数据经***公司审核后由专人统筹上传至德国母公司处,能真实反映实际加班工时。2.关于经济补偿金,陈群已经将工作电脑寄回***公司处。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
陈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56,659.48元;2、判令***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3,941.81元;3、判令***公司支付陈群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的经济补偿金30,62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群于2017年7月1日起至***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群工作内容为服务工程师,陈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陈群正常期间的月工资为4,500元。
2018年7月、8日,陈群差旅补贴分别为7,200元、200元,2018年9月、11月,陈群加班费分别为689.76元、2,068.97元。2018年9月30日,陈群填写了加班申请表,加班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由赵某在部门主管审批和签署处签字。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陈群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2019年2月至3月,陈群差旅补贴分别为1,200元、400元、2019年4月至12月,陈群差旅补贴分别为0元、7,000元、1,600元、3,200元、3,000元、3,600元、3,600元、3,200元、4,200元。2019年4月23日、4月24日、4月25日、4月26日陈群先后通过钉钉各申请加班2小时,加班核算方式为申请调休;2019年4月27日陈群通过钉钉申请加班8.5小时,加班核算方式为申请调休;2019年7月5日、7月8日,陈群先后通过钉钉各申请加班2小时,加班核算方式为申请调休;上述申请杨士胜予以审批同意。2019年9月12日,陈群向李某、赵某等人发送电子邮件,申请中秋节加班申请审批,附件为2019年中秋加班申请表。2019年9月,陈群加班费为724.14元。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陈群基本工资为5,250元/月。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陈群基本工资为5,407.50元/月。2020年5月、6月,陈群基本工资为5,470元/月。
2020年6月15日,***公司向陈群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电子邮件,告知陈群到期后不再续签,请陈群在接到此通知之日后,于2020年7月1日前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2020年7月8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受理了陈群的仲裁申请,陈群要求***公司支付:1、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59,492元;2、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7,407元;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34,221元。2020年8月6日,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公司支付陈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30,620.49元;二、对陈群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嗣后,陈群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另查明,***公司的《员工手册》4.2规定员工所有形式的加班,均需填写加班申请单,并获部门最高负责人审批通过,人事备档,加班方有效。每日超时或延时加班公司每月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公司给予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须获总经理批准并支付加班工资,陈群于2017年12月14日予以收阅确认。***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的补充(试行)》第4条规定,钉钉考勤为自动考勤,除请假、出差、加班等需要审批外,其他均由电脑自动统计并记录到云空间,当日当周当月自动汇总;第5.2.1签到:适用于经常外勤的不定时工时制人员:销售、服务、市场部、运营部部分人员,名单见附件。是地点定位和拍照结合,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陈群于2019年8月2日予以签收,其中载明:陈群,外勤,不定时、考勤方式处签到。
一审再查明,2019年8月23日,奉贤区XX局出具了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内容为:***公司:……经研究,同意你单位销售、高管、外勤岗位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公司不认可未经审批的加班。一审法院认为,其一,2019年3月之前,从陈群所在的部门来看,***公司并未举证存在递交平时及周末加班申请表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难以推断陈群未交加班申请表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其二,从陈群的主管即证人赵某的陈述来看,确实存在平时加班及周末加班的情形,故***公司给予了差旅补贴。因此,***公司实际上对陈群有加班的要求,只是在加班时间的安排上并不固定。其三,对于2018年1月至6月的工资构成,陈群未提供相关的依据,故一审法院难以确认是否存在陈群加班及是否已给付差旅补贴的情形。对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公司给付了陈群2018年7月、8月及2019年2月、3月差旅补贴,印证陈群期间存在加班情形。至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加班情况,其中2018年9月及11月期间***公司均给付了陈群加班工资,根据证人赵某陈述区分旺季和淡季情况,一审法院予以酌情考虑。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一审法院按照月工资5,000元为标准,扣除***公司实际给付差旅补贴中部分加班工资,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公司应支付陈群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5,000元。其四,对于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加班工资,***公司处实行了钉钉考勤申请加班,陈群启用了钉钉考勤进行调休,陈群怠于行使申请加班,并非***公司原因,视为陈群放弃其自身权利,况且陈群领取了差旅补贴,故对于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五,对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加班工资,因陈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群第3项诉讼请求,***公司合同期满未续签,应给付***公司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未起诉,视为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群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5,000元;二、***(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群经济补偿人民币30,620.49元;三、驳回陈群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群、***(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二审中,***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原告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部分提出异议,称陈群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基本工资为5,250元/月。鉴于陈群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公司上述异议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此节记录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陈群补充提供快递凭证一组,旨在证明陈群已经将***公司的电脑寄回,由其公司门卫签收,陈群已经完成了对***公司的离职交接手续。***公司经庭后核实,确认已收到陈群邮寄的电脑。据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
***公司则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群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如应当支付,则应当支付的金额为多少。上述争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其一,关于陈群是否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奉贤区XX局2019年8月23日出具的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以及经陈群签收的***公司处《考勤管理规定的补充(试行)》的相应规定,可以确定陈群所在岗位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主张此外的系争期间陈群亦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其二,关于陈群是否需遵循加班审批制度。***公司主张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其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陈群所主张的加班未经审批,故其所主张的相应加班工资没有依据。陈群则称,公司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有要求需要申请,而对于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则无此要求。对此,从一审中证人欧某及赵某的陈述来看,***公司在启用钉钉系统之前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系通过赵某安排,公司对此并无填写加班申请单进行审批的要求,公司相应地给予200元/日(工作日)或400元/日(双休日)的津贴,对应差旅津贴一栏。结合陈群的工资构成,确有差旅补贴一项,与证人证言基本吻合,而***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发放差旅补贴的对应依据,亦未能举证在启用钉钉系统前陈群曾就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申请过审批。现***公司的上述主张与证人证言相悖,又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证人证言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其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公司所提交的钉钉加班申请审批记录表,一审认定在2019年4月启用钉钉之前***公司并未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应规定执行,陈群除节假日之外的加班确由赵某安排,而对于2019年4月启用钉钉系统后的期间则需通过钉钉系统进行相应加班申请,并无不当。
其三,关于陈群所提供的SAP系统数据能否作为其加班工时依据。陈群主张其提交的SAP系统数据能够客观反映其加班情况,应据此计算系争期间的公司应付的加班工资,***公司则不予认可。对此,一则,从该数据的来源来看,该数据是基于陈群本人填报所形成的相应数据;二则,从该数据内容来看,部分数据确实存在不合常理之处;三则,从该数据形成的目的来看,亦并非作为员工考勤所用。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该数据难以证明陈群实际的加班时数,本院予以认同。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陈群所主张的系争期间的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本院分段予以评述:对于2018年1月至6月,因陈群未能就其实际存在加班的事实提供相应依据,其主张该期间的相应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对于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陈群工资结构中差旅补贴一项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陈群的加班情况,一审法院以此为据,结合陈群的月工资金额,扣除***公司在差旅补贴项下实际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部分,酌情确定***公司应当支付陈群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5,000元,尚属合理;对于2019年4月至8月,因陈群需通过钉钉系统进行相应的加班申请,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陈群通过该系统仅申请对应调休,考虑到其在此期间已领取一定数额的差旅补贴,一审法院认定陈群怠于行使申请加班,并非***公司原因,视为陈群放弃其自身权利,并无明显不当;对于2019年9月至12月,因陈群所在岗位开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陈群主张***公司应支付其该期间相应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陈群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平时延时及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5,000元,并无不当。陈群及***公司的相应诉请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公司所主张的其公司应在陈群离职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支付经济补偿金30,620.49元。一则,由于***公司未就本案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相应裁决内容,现其公司又主张应当附条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二则,二审中双方均确认陈群已将工作电脑寄还给***公司。据此,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群、***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群、***(上海)压实机械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茜
审 判 员  周 寅
审 判 员  郑东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嫣然
书 记 员  钟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