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特245号
申请人:济南华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9328J。
法定代表人:曲亚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云,山东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山东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DRJFJ4Q。
法定代表人:聂军。
被申请人: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143842。
法定代表人:聂军。
申请人济南华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幸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城开发集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幸公司称,请求确认华幸公司2009年5月16日与城投集团、旧城开发集团签订的《中大南棚改项目回购房屋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6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与华幸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约定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收购华幸公司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四路642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该宗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总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零伍佰壹拾捌元肆角(¥1330518.4元)。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购字坐收回(购)补偿款全部用于华幸公司回购安置房,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不再向华幸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回购协议另行签订。同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中大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拆迁人与华幸公司签订了《中大南棚改项目回购房屋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华幸公司在中大南片区内回购房屋,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供回购房屋;《国有土地收回购合同》约定的华幸公司应得土地补偿款全部用于回购房屋;该回购房屋交付时间为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交房。该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2011年9月29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经核准更名为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济南市人民政府撤销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2018年1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市级投融资平台资产调整划转有关工作会议纪要》([2018]1号)明确由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原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相关资产、负债。华幸公司认为《中大南棚改项目回购房屋协议书》签订后,该协议义务履行主体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被济南市人民政府撤销,相关资产、负债由城投集团承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中大南棚改项目回购房屋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对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被撤销后的相关资产、负债的承接主体城投集团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更名后的主体旧城开发集团无效。
城投集团、旧城开发集团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2009年5月16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作为中大南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拆迁人与华幸公司签订了《中大南棚改项目回购房屋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2011年9月29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经核准更名为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济南市人民政府撤销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2018年1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市级投融资平台资产调整划转有关工作会议纪要》([2018]1号)明确由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原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相关资产、负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与华幸公司签订的《中大南棚改项目回购房屋协议书》中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仲裁条款有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的仲裁事项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合法有效。
华幸公司主张因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被撤销、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案涉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市级投融资平台资产调整划转有关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由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同时,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经核准更名后的权利义务应由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因此,案涉仲裁协议对城投集团、旧城开发集团依法具有约束力,案涉仲裁协议仍属有效。华幸公司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济南华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济南华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耀勇
审 判 员 李 婷
审 判 员 王京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