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536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人:聂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投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济南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城投公司协助将济南市历下区盛福小区D区7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办理登记至**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城投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济南城投公司协助将济南市历下区盛福小区D区7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及地下室15-1-107办理登记至**名下。
事实与理由:2010年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为实施千佛山科技城项目,与**签订《济南市城市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协议》,将**安置在盛福小区D区7号楼1单元402室(下称“安置房屋),根据拆迁安置协议第七条,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有义务协助**办理安置房屋的确认登记。2010年5月7日、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公室为**办理了安置房屋的拆迁房屋补偿迁入证**入住安置房屋。但在安置房屋符合办证条件后,**多次要求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协助办证,但其始终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至今无法办理安置房屋的确认登记。期间,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发布《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将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撒销,由济南城技公司承接相关资产、负债。许情认为,《济南市城市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济南坡投公司作为济南市旧坡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承接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协助办证义务,请法院裁定。
被告济南城投公司辩称,该项目是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挂名实施的项目,被告并未真实实施该项目,对相关情况及材料均不了解。对原告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也不清楚,我方认为应当追加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作为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5月1日,案外人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甲方)与**(乙方)签订《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提供房源中选择的安置房屋是盛福小区7号楼1单元402室,建筑面积126.03㎡,经评估该套安置房单价为3436元/㎡(交付时按实测面积结算),价值为433039.08元,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差价为交193730.10元,地下室21.87*1500=32805元。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公室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中盖章。**主张协议中的记载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并提交补交差价的发票予以证实。济南城投公司自认其承接了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的债权债务。**提交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及税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案涉房屋已交付,并已交齐全部水费。2020年6月12日,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载明盛福花园小区D7/15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早已具备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条件,通知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2021年1月7日,盛福花园居委会出具证明载明,盛福花园社区15号楼1单元402室,系原盛福花园D7号楼1单元402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签订的《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涉案安置协议明确约定“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并为乙方提供能够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现涉案房屋已具备产权登记条件,因此,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应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已撤销,相关资产、负债由济南城投公司承接,因此,涉案合同权利义务亦应由济南城投公司承接,即济南城投公司应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综上,对于**要求济南城投公司将涉案房屋办理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盛福小区D区7号楼1单元402室房屋及地下室15-1-107室登记在**名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付新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