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288号
原告:***,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兰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农建十一师七团三连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号成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员工,住。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投)、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房屋征收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南城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市中房屋征收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0年5月22日,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1年5月25日依法继承取得济南市市中区西区26.75平方米房屋一处。2008年4月,被告拆迁,拆迁后的2010年5月22日,两被告就涉案房屋的安置事项签订了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一份。原告认为上述协议非本人签订,本人不知情,也没委托他人代签,产权是原告本人所有,未和原告本人达成的产权调换协议是无效协议,构成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权,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城投辩称,涉案产权调换协议的签订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无合同法及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且协议中约定的被告的相关义务即补偿款的发放,安置房屋的交付均已履行完毕,且安置房已交付十余年,现原告主张要求法院判定产权调换协议无效,无合同及法律依据。贵院应予以驳回。
被告市中房屋征收中心辩称,同意被告济南城投的意见。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履行整个过程,原告本人都全程参与,不存在其不知情的情形。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证据质证。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告提交的银行进账回单、安置费报领单、迁入证存根、***及当事人**等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房屋,面积26.25平方米,产权所有权人为***。
2010年5月22日,***(乙方)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甲方)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为实施馆南片区棚改项目,需拆除**街103号西屋。乙方所有的私有住宅,建筑面积26.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方式计算,货币补偿总额为117206.25元,其安置的最低套型房屋对应建筑面积为53.98平方米,货币补偿额增加117336.85元,乙方应得补偿费用合计为234543.1元。安置房屋回迁小区2号楼1**301室,建筑面积72.82平方米……,价值为316402.9,被拆迁房与安置房差价为81859.8元……,并于2008年3月30日前完成搬迁。乙方落款处由委托代理人“***代”。2010年5月,***及其配偶***出具承诺,夫妻两人名下只有**街103号一处房屋,建筑面积26.25平方米。2010年5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发放拆迁补偿费13150元,由***代***领取。2010年9月19日,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向***发放补偿款50000元、4516元,***领取上述款项并在领款人处签名确认。2010年10月9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原告名下工行尾号7593账户发放补偿款22659.75元。***在工行代发回迁补偿费明细表中对上述款项的领取签名确认。
原告提交2009年8月28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信访答复(复印件)。载明,对***等馆南片区被拆迁户的信访答复,2008年4月6日,馆南工程相关单位组织的强行拆迁不符合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2010年5月10日,原告因涉案房屋拆迁事项进行信访,经协议,同意为其安置一套建筑面积72.82平方米住房,不交差价,给予***5万元补偿费,预借……。***对上述意见签署“同意”并在该信访答复意见书落款处签“***代***”。
2010年6月2日,原告***拆迁安置在馆××楼××**××室,建筑面积72.82平方米。2011年5月9日,经原告***申请,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对其所有的原××街××号房屋产权办理注销登记。
2021年10月27日,原告对涉案拆迁信访至市中房屋征收中心,市中房屋征收中心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原告的信访事项同依法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
另查明,2013年9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拆迁办公室名称变更为现名称济南市市中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17年5月2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被撤销,其债权债务由济南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涉案房屋产权调换协议非本人签订,应为无效,依据现有证据,原告涉案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由其配偶***签名确认,***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且签定协议后的拆迁补偿款、其信访后各项补偿款的领取及经其签字确认***、经其××其××街××号房屋的注销登记等行为,均可证实原告***对涉案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内容应为明知,即使原告不知协议内容,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作行为均可视为对涉案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追认。同时,结合原告已经入住拆迁房屋十余年的事实,本院确认涉案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综上,原告确认涉案产权调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乐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