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6696号
申请人:**中,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登封嵩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雷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3X6HYG9C。
法定代表人:高营强。
被申请人: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中岳区东十里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7319328A。
法定代表人:张朝霞。
原告**中诉被告登封嵩峰建材有限公司、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登封嵩峰建材有限公司、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编号为BH2086004852021000624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登封嵩峰建材有限公司、郑州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中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