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2民初3353号之二
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四路北段东侧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9K16BX3D。
法定代表人: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莲花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9829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955.49元,由原告开封融赛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