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2057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河南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