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2057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河南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和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