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81民初403号
原告:山西同凯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1幢B座2601号。
法定代表人:常俊,总经理。
被告:宋鹏飞,男,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现住太原市。
被告:古交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古交市金牛东大街住建局后院小二楼。
负责人:王常胜,经理。
原告山西同凯晖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鹏飞、被告古交市建筑安装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同凯晖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同凯晖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37元,减半收取计9169元,由原告山西同凯晖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学平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牛彩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