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6151号
原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6646502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81MB10424568。
负责人:高峰,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永谦,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3年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闫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