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24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限缴字第027号城市污水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和(2014)邓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的存款贰万肆仟零陆拾元。(账号:1666110104000627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