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24-1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年)限缴字第027号城市污水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和(2014)邓行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