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邓州市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3民终352号
上诉人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州市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民初5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与邓州市农业农村局庭下调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赵变英 审判员  高 璐
书记员  宁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