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5民初264号
原告:内乡县广缘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下洼村(县地毯总厂西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556930043R。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洲,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湍河街道邓州市产业集聚区孵化园二期14号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664650241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内乡县广缘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乡县广缘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州市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2元,减半收取3911元,由原告内乡县广缘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