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抓与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被告:***,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翟光举,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翟光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光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光举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翟光举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