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下冶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5559号
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卢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波,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下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
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下冶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