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9001民初8156号
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卢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心玲,系其岳母。
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武、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心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的“双倍工资”部分39971.5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8月份到原告处工作,2019年4月份辞职,工种为胶轮压路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主张的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被告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的意见,对仲裁上没有支持的部分放弃不再要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被告到单位工作,工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被告参加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其中载明:“……在单位如此繁忙的时候,我给您写这份申请,提出辞职,实属不该,但由于个人原因,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离开单位……”,后被告离开单位,未再到单位工作。另查:被告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工资,共计39971.57元。
后被告因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争议诉至仲裁,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9971.57元。2、被申请人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请人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并补缴2017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及上述期间的工伤、生育保险费,申请人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院认为:2017年8月,被告到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也已超过1个月,因此,单位应支付被告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的双倍工资79943.14元(39971.57元×2),扣除已支付的39971.57元,还应支付39971.57元。关于被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和返还考取焊工证的费用,因被告同意仲裁裁决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缴纳的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9971.5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瑞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