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9001民初6312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艳芹,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杰,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卢佺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红。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