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602执233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6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489415元,交纳本案件执行费72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665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冀开宇
书记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