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正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辖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正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10号楼2002。
法定代表人:樊仁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11004号。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正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6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正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署的《山东磐金锻造机械有限公司1#电弧炉(100吨)烟气余热回收项目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在第十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为被上诉人盖章后提交给上诉人,上诉人盖章后合同才生效,所以双方实际的合同签署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理应选择上诉人住所地作为管辖地。第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正确。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变更管辖权的诉讼请求,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认定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也就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于不动产纠纷有着明确的解释,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情况并非原告被告双方对于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以及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是一个债权纠纷,双方实际上是个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承揽了上诉人在寿光市当地一个项目的防腐和保温工作,理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基础管辖原则。请求贵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山东磐金锻造机械有限公司1#电弧炉(100吨)烟气余热回收项目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条争议解决中约定:“……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无效。合同中未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合同实际签订地点为济南市历下区,无法确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约定管辖亦无效,本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履行义务一方为承揽人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承揽人方即上诉人,其所在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寿光市,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60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