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783民初84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110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8553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起诉状上写明**中的住址为长垣市,经查,方里镇没有后桑园村,**中的住址及其他身份信息无法确定,应驳回***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