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执异79号
申请人: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舞阳县三环路与海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
被执行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欣。
被申请人:刘俊利,女,汉族,1988年7月30日生,住山西省大原市杏花岭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申请人:刘长生,男,汉族,1952年3月5日生,住林州市。
本院在执行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舞阳县丰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8月2日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请依法追加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加其履行舞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民初1853号民事调解书对其确定的义务,迫加其向申请人支付租赁费525200元。2.请依法迫加上述四名被追加的被申请执行人对上述525200元租赁费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上述1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自觉履行支付525200元租赁费的义务。该公司原股东刘俊丽、***与所谓新股东刘长生、郭欣恶意串通虚假变更,刘长生的儿子刘俊海对舞阳县执行局办案人员讲,刘长生仅仅是给别人看门,每个月挣几百块维持生活,不知道他会是鸿泰公司股东,不可能他是鸿泰公司股东。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21年还正常交税,说明其有正常收入,但其不履行支付租赁费义务。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舞阳县舞光公司有到期债权,却不配合舞阳县法院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申请人认为正是上述被追加的四名被申请执行人在作梗,阻碍履行,所以应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申请人提供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章程证明以上主张。
本院查明,在(2020)豫1121执1101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50万元,实收资本5050万元。2019年8月6日,该公司股东刘俊利、***变更为郭欣、刘长生。在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章程显示,***出资数额为1435万元,出资时间为2018.11.19,出资方式为实物;刘俊利出资数额为615万元,出资时间为2018.11.19,出资方式为货币。该公司股东变更后郭欣认缴出资3838万元,刘长生认缴出资1212万元。
本院认为,应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本案听证过程中,申请人称***以实物出资,但并未进行转移交付或过户登记,其应为虚假出资,另外刘俊利、刘广生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本案中,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东***经依法传唤,拒签邮寄通知书,应视为已经送达,其拒不到庭参见听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作为原始股东,其以实物出资,但并无相关出资凭证,不能证明其已经实缴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原始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本院已将刘俊利、刘广生听证通知送达至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俊利、刘广生未能到听参加听证,应承担对其不利责任。故,申请人申请追加刘俊利、刘广生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刘俊利、刘广生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王联合
审判员  孙永超
审判员  许小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