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民初4276号
原告:***,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文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20054827159。
法定代表人:何宏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该局工作人员),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河南金兴农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德化街**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9FM5WK8N。
法定代表人:阴光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朋,河南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17794934。
法定代表人:郭欣。
原告***与被告**自然资源局、河南金兴农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敬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