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203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欣,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鸿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小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