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

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确调字第3号
申请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胖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卫,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因与申请人***买卖纠纷经洛阳石化社会法庭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材料设备款及利息共计348541元。
二、申请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请求。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下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席粉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