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8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胖。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有204.0458万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兴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陶良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