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

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6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吉法执字第0021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