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9001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住洛阳市吉利区文化路。
被执行人: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原玻璃总厂)临街楼一楼。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1月10日出生,党校专科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济源市。
本院在执行洛阳寰龙建安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华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